[center]一、总 则[/center]
第一条、国家性质,魏国是以魏国臣民为基础的君主制国家,君主享有最终裁定权。
第二条、魏国人员头衔组成 魏·爵位·官职。魏国实行职务、爵位分离制度。
职位仅授予有能力的魏国臣民
爵位授予所有对于魏国建设立功勋的臣民(包括其他国家的公民)。
第三条、本条例的实施本着鼓励、嘉奖为主,惩戒为辅的原则。但身为魏国官员不能听从劝告,屡次就范者一律从严论处。
[center]二、职位制度[/center]
第一条、官职表、以及官职说明:(见附录)
第二条、职位的获得:
一、四品以下的职位获得:
1、魏国官职需经过本人申请,并递交切实施政计划,由大王同意后进行试用,为期一月。试用合格后正式由大王任命。
2、由魏王直接任命,经本人同意后进行试用,为期一月,合格者正式受职。
3、由两名二品以上大臣保举者,经本人同意进行试用,为期一月,合格者可正式受职。
4、非魏国人士不可申请担任魏国官职。(马甲除外。马甲担任职位,享受和主ID同样的权利,履行同样的义务。马甲任职期间如有有损魏国的行为,可追究主ID责任。)
二、四品以上的职位获得:
四品以上的职位从在任四品以下官员中选拔,如没有合格人选者则由大王卿点。试用期为一个月。
第三条、职位的免除:
一、由本人申请辞去官职,并经大王允许可以离职。(如一月以上大王未作答复,可自行离职)
二、满足免职条例者,由吏部免职。(有大王特赦者除外)
第四条、官员权利:
一、官员拥有依法处置自己所管辖的事物的权利,其他人不得干涉。
二、官员享受国家定期发放的俸禄。
第五条、官员义务:
一、官员必须履行自己职务的使命,认真做好考勤、每月初设定工作目标,月底做好工作总结。(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)
二、官员必须以身做则,不灌水,不骂人,不乱跟贴,热心帮助庶民解决困难。
三、官员必须保持警惕,自觉遵守梦苑各项条例。
第六条、官员请假制度:
一、凡是连续七天之内不能理事者需要到议事厅请假,返回后进行消假。(只限双休日上网的ID,连续十四日不能正常上网需要请假)
二、如有特殊情况者,返回后到议事厅进行说明,由大王进行特赦。
三、二品以上官员或各府主要人员请假超过七日,由大王任命其他人员代行其职。
四、官员请假不得超过六十天。
第七条、官员考评:
一、每月对于官员进行考评满分100分。官员能恪尽职守占60分,为官员施政的成绩。30分为考勤纪录。另外10分为官员自身表现。
第八条、官员奖励:
一、官员能恪尽职守者(50分以上者),每月记功勋D一次。有特殊表现的,记功勋C一次。
二、官员全勤者记功勋C一次。超过20天者,记功勋D一次。
三、以身作则者,并给予新人支持者,视情况记D到C功勋一次。
四、此外根据官员考评分数,官员可以获得相应奖金。
五、每月考评前三的官员,各进升一级。
第九条、官员处罚:
一、官员处罚分为警告、降职、免职、驱逐共四个级别。
二、警告
1、对于一月考勤不满五次者,警告一次。(双休日ID不满3次)
2、连续七天没有签到者,警告一次。(双休日上网者连续十四天)
3、对于为官半月内右证据表明并无做任何工作者,警告一次。(请假者除外)
4、身为官员不能做民众表率,肆意灌水者,警告一次。
5、警告一次记过D一次。
三、降职
1、受到三次警告者,仍然不思悔改者,降职一级。
2、未事先请假,连续十四天没有上线签到者,(双休日ID一个月)降一级。
3、违反国家法律者,或者受到或者其他斑竹警告者,降一级。
4、降职者记过C
四、免职
1、玩忽职守者,多次教导屡教不改者,就地免职。
2、严重违反国家、梦苑法律者,就地免职。
3、其他大王觉得有必要免职,经民主讨论同意予以免职者。
4、被免职者,三月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官职
5、免职者,降爵位一等
五、驱逐
1、官员严重违反梦苑法令,国家法律,危害国家安危,挑拨国家间关系者。一经查实一律驱逐出境。
2、驱逐者,罢免爵位。
[center]第三章 爵位制度[/center]
第一条、爵位表、说明(附2)
第二条、特殊爵位
一、嫁与大王,获得王后爵位。
二、迎娶公主获得相应的驸马爵位
三、迎娶郡主获得相应的郡马爵位
第三条、爵位获得。
一、历任魏王退位之后由后人追授公爵。
二、对于魏国有特殊贡献者,由大王授予侯爵。(不超过3名)
三、根据魏国公民的功勋高低,在月底由太尉府禀奏,由大王封受。
四、进爵人数:伯爵每月不超过1名、子爵每月不超过2名、男爵每月不超过3名。
[center]第四章、功勋制度[/center]
第一条、魏国功勋共分四等A、B、C、D,过失也分为A、B、C、D四等。
第二条、功勋换算
一、1个A等功勋等于10个B等功勋
二、1个B等功勋等于10个C等功勋
三、1个C等功勋等于10个D等功勋
四、相应等级的功勋与相应的过互相抵消。
第四条、爵位与功勋
AAA 封一等伯
AA 封二等伯
ABBB 封三等伯
8B 封一等子
BBB 封二等子
B 封三等子
7C 封一等男
4C 封二等男
C 封三等男
第五条、功勋获得
一、官员根据自身表现获得功勋
二、积分100分等于一个功勋C
三、为国家在比赛中获得一等奖者记功勋B一次,二等奖者记功勋C三次、三等奖者记功勋C一次。
四、为国家获得城池者,获得功勋B一次。
第六条、功勋表由太尉府责专人负责编写。每月公布一次。
[center]第四章、其他说明[/center]
第一条、本章作为本条例的补充说明。
第二条、关于本制度的修改、说明必须由魏王或者魏国两名二品以上大臣同意。
第三条、关于灌水的定义解释:水帖的定义根据帖子所在区域得规范为标准,或者以斑竹的警告为标准。酒楼等特殊标注场所的帖子不受此灌水规范的定义。